(2017)川050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高家举与张安忠、黄梅、张叔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家举,张安忠,黄梅,张叔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高家举,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张安忠,男,汉族,1973年8月4日生,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黄梅,女,汉族,1975年8月25日生,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张叔权,男,汉族,1970年11月26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高家举与被执行人张安忠、黄梅、张叔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818000元,执行到位标的55883元,尚余762117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丽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