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单忠义与冯成德、冯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忠义,冯成德,冯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471号申请执行人:单忠义,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冯成德,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冯建文,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单忠义与被执行人冯成德、冯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瓦民初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并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执行款已履行11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