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颜英姿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颜英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29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菀田村。法定代表人柯剑颖。被执行人颜英姿,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4379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颜英姿(2017)浙1081执4295号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颜英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英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颜英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颜英姿在温岭市爱迪西电器有限公司有50%的股权(出资额为3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英姿在温岭市爱迪西电器有限公司有50%的股权(出资额为34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慰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荣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