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欣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欣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300号申请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大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39512-8法定代表人:夏云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欣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4号楼213N室,组织机构代码:56702913-8法定代表人:陈维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159号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欣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4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