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蔡桂基与吴川市正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桂基,吴川市正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953号原告:蔡桂基,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被告:吴川市正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325国道旁鸿宝城C6—C7—C8商铺。法定代表人:黎剑辉。原告蔡桂基与被告吴川市正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蔡桂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桂基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原告蔡桂基负担。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