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汇通某有限公司与黄榆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某有限公司,黄榆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337号原告:汇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榆婷,女,壮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汇通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榆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汇通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