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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辜承水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承水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辜承水,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月22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辜承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辜承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辜承水因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而被上饶县水利局查处,并将其装载机扣押于上饶县郑坊镇政府院内。2016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辜承水私自从郑坊镇政府大院内将被政府扣押的装载机开走,并将郑坊镇办公楼下水管、文化站钛字牌、四轮电动执法车撞坏,在郑坊镇楼村村马路上又将追赶而来的郑坊镇政府工作人员辜宜立驾驶的赣E×××××五菱之光汽车撞坏,随后被告人辜承水在驾驶装载机往上饶市方向驶离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在石人乡杉树村路段侧翻于路边。后被上饶公安局郑坊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毁坏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9,036元。归案后,被告人辜承水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10,2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辜承水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扣押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归案说明、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本院审理期间,经委托上饶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评估,被告人辜承水在当地一般表现良好,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承水因不服行政处罚而故意开车损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辜承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又能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同时又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辜承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蒋 煌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