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上饶市美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天韵木业有限公司、张秀娟、张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1民初3150号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对原告上饶市美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天韵木业有限公司、张秀娟、张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112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112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中尾部处“案件受理费13,430元,由原告上饶市美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30元,由被告张XX、张秀娟负担11,0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3,4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430元,由原告上饶市美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430元,由被告张XX、张秀娟负担12,000元”。审 判 长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文水人民陪审员 付林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翁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