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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上饶市美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天韵木业有限公司、张秀娟、张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1民初3150号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对原告上饶市美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天韵木业有限公司、张秀娟、张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112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112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中尾部处“案件受理费13,430元,由原告上饶市美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30元,由被告张XX、张秀娟负担11,0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3,4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430元,由原告上饶市美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430元,由被告张XX、张秀娟负担12,000元”。审 判 长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文水人民陪审员  付林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翁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