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吹与杨立、皮文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吹,杨立,皮文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327号原告:董吹,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杨立,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皮文德,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吹诉被告杨立、皮文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吹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吹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