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汤桂荣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桂荣,哈尔滨市天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财保67号申请人汤桂荣,女,住木兰县。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天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依兰县。法定代表人:周国军,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汤桂荣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天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汤桂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要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天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以郑玉臣名下的商服楼以及汤伟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天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转籍过户、拍卖、变卖。二、查封担保财产郑玉臣名下的商服楼。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转籍过户、拍卖、变卖。三、查封担保财产汤伟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转籍过户、拍卖、变卖。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汤桂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申请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