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北京燕港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北京轨道交通燕房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燕港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北京轨道交通燕房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986号原告:北京燕港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美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斌,北京盛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轨道交通燕房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群,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敬伟,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燕港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轨道交通燕房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燕港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燕港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原告北京燕港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许长仁人民陪审员 刘春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