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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武珂与陈争争、桑士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珂,陈争争,桑士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3682号原告武珂。被告陈争争。被告桑士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珂与被告陈争争、桑士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武珂负担。审 判 长  樊小凤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师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