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武珂与陈争争、桑士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珂,陈争争,桑士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3682号原告武珂。被告陈争争。被告桑士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珂与被告陈争争、桑士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武珂负担。审 判 长 樊小凤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师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