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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黄河大道118号农资配送中心2层。法定代表人:郭伟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兰,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黄陵乡马练营村北山西崇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田拉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宝,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6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因双方庭审后协商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上诉人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俊红审判员  曹轶群审判员  唐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晔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