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美丽诉被告姚兴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姚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884号原告:石某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被告:姚某某,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堂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