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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美丽诉被告姚兴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姚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884号原告:石某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被告:姚某某,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堂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