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代涛与武汉市硚口区欣瑞装饰材料经营部、朱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涛,武汉市硚口区欣瑞装饰材料经营部,朱珊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617号原告:代涛,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随县。现居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欣瑞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堤中路15号318栋2单元3楼301室。被告:朱珊珊,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原告代涛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欣瑞装饰材料经营部、朱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代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先智审 判 员 李彬彬人民陪审员 吴善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艾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