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支行与何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支行,何述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58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淳化街56号。负责人:王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兴运,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何述平,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双流支行”)与何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邮储银行双流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述平价值4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邮储银行双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述平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段蕴娟书记员傅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