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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358邱劲松与仝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劲松,仝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邱劲松,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仝先,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邱劲松与仝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7年2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2017年1月26日,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17年3月2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并轮候冻结。4、2017年7月11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7年7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尊敬审判员  纪永胜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