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龚善明与龚善学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善明,龚善学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16号原告龚善明,男,汉族,1954年3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仪文,正阳县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告龚善学,男,汉族,1951年3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龚善明诉被告龚善学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善明以双方愿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善学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龚善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善明撤回对被告龚善学的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善明承担。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闵 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语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