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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戴婷、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戴婷,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98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原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责人杨翔麟。委托代理人周媛媛。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戴婷。被执行人李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戴婷、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45000元,余款3180.25元(含申请执行费605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9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