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6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何劲松与张振远、蒋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劲松,蒋涵,张振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120号原告:何劲松,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康健惠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北京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涵,女,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振远,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何劲松与被告蒋涵、张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何劲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劲松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振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何劲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