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诗秀、丁德军、丁瑶玲、丁珣斐与辛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诗秀,丁德军,丁瑶玲,丁珣斐,辛文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93号申请人:黄诗秀。申请人:丁德军。申请人:丁瑶玲。申请人:丁珣斐。被申请人:辛文军。申请人黄诗秀、丁德军、丁瑶玲、丁珣斐与被申请人辛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黄诗秀、丁德军、丁瑶玲、丁珣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珣斐的财产进行查封。原告以位于巢湖市健康中路以北、向阳路东侧徽商御花园C6栋3单元20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巢湖市房地权证字第2565**号)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诗秀、丁德军、丁瑶玲、丁珣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辛文军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诗秀、丁德军、丁瑶玲、丁珣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