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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帮勇、杜天佑、刘玉秀、杜彩霞、杜晓王申请执行四川省瑞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帮勇,杜天佑,刘玉秀,杜彩霞,杜晓王,四川省瑞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王帮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忠孝乡。申请执行人:杜天佑,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忠孝乡。申请执行人:刘玉秀,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忠孝乡。申请执行人:杜彩霞,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忠孝乡。申请执行人:杜晓王,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忠孝乡。被执行人:四川省瑞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蒲劲松,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2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王帮勇、杜天佑、刘玉秀、杜彩霞、杜晓王与四川省瑞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四川省瑞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瑞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