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保字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兵,田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保字234号申请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华,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满族,该社职员,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东,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满族,该社职员,住隆化县。被申请人代兵,男,1978男1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被申请人田艳艳,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申请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代兵、田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代兵、田艳艳共同所有的位于隆化县隆化镇苔山后村的库房四栋予以保全。经审查,申请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做出了(2017)冀0825民初字30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将(2017)冀0825民初字305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字30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浩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