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钟小芳与韩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芳,韩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70号申请执行人钟小芳,女,汉族,现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路沟镇。被执行人韩颜明,男,撒拉族,现住址不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钟小芳与被执行人韩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颜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钟小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韩颜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7月17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萍审 判 员 赵 永 梅代理审判员 项杰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绽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