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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玉成与张素琴、张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成,张素琴,张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787号原告:李玉成,男,1978年7月2日出生,住漳县。被告:张素琴,女,1975年4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漳县。被告:张向前,男,1975年4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漳县。系被告张素琴丈夫。原告李玉成与被告张素琴、张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李玉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8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1日,被告张素琴、张向前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81万元,借期2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审理为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素琴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玉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引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