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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田英收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英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243号原告:田英收,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1号楼5层。负责人:游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怀昌,男,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英收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英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田英收负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