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世飞与陈迪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飞,陈迪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飞,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县。委托代理人向左平,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迪汝,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世飞与被执行人陈迪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迪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迪汝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货款93000元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62.5元,申请执行费12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迪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无法执行到位。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李世飞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饶兴武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