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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吴学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伟,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