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吴学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伟,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