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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群、驻马店市国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杨忠理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群,驻马店市国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忠理,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14号原告:周群,男,汉族,1968年1月4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驻马店市国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双河镇人民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05720744-0。法定代表人:周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忠理,男,汉族,1956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807998200。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周群、驻马店市国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群、驻马店市国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群、驻马店市国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群、驻马店市国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张福远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