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全铉淑与全莲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铉淑,全莲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922号原告:全铉淑,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升俊,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莲子,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原告全铉淑诉被告全莲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全铉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铉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铉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50.00元,由原告全铉淑负担。审判员  金龙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