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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更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赛赛强奸、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赛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127号罪犯徐赛赛,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磁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丛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赛赛犯强奸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邯市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邯市刑执字第00516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12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徐赛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监减(假)意[2017]44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徐赛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赛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徐赛赛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徐赛赛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有数罪及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赛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不变(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强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