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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张爱斌,孙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书院街264号。主要负责人:李炳春,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经济开发区南北一路。法定代表人:张爱斌,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爱斌,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371521198612210317被执行人:孙婷婷,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街道办事处后吕村村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爱斌之妻。37152119851013038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张爱斌、孙婷婷的银行存款124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守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