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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谭荣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谭荣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335号原告: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谭荣洪,男,汉族,1991年9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荣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