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10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071江苏先电机械有限公司与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先电机械有限公司,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071号之二原告:江苏先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西崦村。法定代表人:王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泽,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经济开发区长虹东街。法定代表人:刘次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先电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先电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374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44元,由原告江苏先电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丹丹书 记 员 邹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