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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吕坤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坤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65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坤鹏(曾用名吕松锋),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6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坤鹏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坤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4日20时37分,被告人吕坤鹏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豫A×××××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密市青屏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到与长乐路交叉口路段时,因车辆行驶不正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坤鹏的血醇含量为142.06mg/100ml。被告人吕坤鹏于2017年2月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吕坤鹏供述、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吕坤鹏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吕坤鹏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吕坤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坤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坤鹏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坤鹏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吕坤鹏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坤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坤鹏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坤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盟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