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春光与岳广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光,岳广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560号原告:李春光,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锦州市滨海新区。被告:岳广义,男,户籍地黑龙江省明水县。原告李春光与被告岳广义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