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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春光与岳广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光,岳广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560号原告:李春光,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锦州市滨海新区。被告:岳广义,男,户籍地黑龙江省明水县。原告李春光与被告岳广义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