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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付庆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庆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李某,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傲,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付庆宇,1995年5月20日,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故意伤害,2017年4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14日由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文东,吉林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付庆宇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1日以白洮检刑诉(2017)第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庆宇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合并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庆宇、辩护人张文东,被害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李傲到庭参加诉讼。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6日9时许,被告人付庆宇因在考试中违纪被抓对监考老师怀恨在心,在白城市师范学院理科教学楼1、2楼之间的缓台处,用刀将被害人李某扎伤。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李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办案说明等;2、证人鲁某、刘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庆宇的供诉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庆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赔偿医药费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4832.80元,误工费4508.40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以上各项损失201341.2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李傲的代理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是蓄意杀人,应构成故意伤人罪;不具有坦白情节,不具有悔罪认罪的态度,不具有积极赔偿的态度,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付庆宇同意赔偿,但认为诉请要求过高,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不能全部赔偿。被告人辩护人张文东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付庆宇犯罪后能悔罪认罪,如实供诉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6日9时许,被告人付庆宇因在考试中违纪被抓对监考老师怀恨在心,在白城市师范学院理科教学楼1、2楼之间的缓台处,用刀将被害人李某扎伤。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李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谅解书及调解协议。时间:2017年7月17日,证明:付庆宇家属与李某达成协议,付庆宇一次性赔偿李某七万七千元(已付二万元),李某不再追究付庆宇一切责任,对付庆宇的行为表示谅解。(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实付庆宇身份。(3)2017年1月6日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保平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付庆宇无前科劣迹。(4)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保平派出所出具的罚没款专用票据。2、鉴定意见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白)公鉴(伤检)字[2017]015号:经查阅伤者李某案情介绍、病例资料及对其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李某被人致伤,致左腹壁穿透伤、右腰背部皮肤裂伤,经临床腹腔镜探查置管引流术及治疗,现伤情稳定。根据“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4i款之规定,李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附李某损伤照片,共三页。2017年3月28日。3.证人证言(1)证人鲁某证言:我是白城市师范学院机电工程学院的书记。我们学院的一名老师叫李某被学生付庆宇用刀捅伤了,我当时看见了,我来说明情况。2017年1月6日9时40分左右,在白城师范学院理科教学中心2楼楼梯上发生的。我当时在办公室里坐着了,我办公室就在楼梯边上,我就听见有人在楼梯处有争吵的声音,我开始也没在意,以为是学生之间打闹,随后争吵的声音就很高了,我就和刘某老师就出去了,看见2个人倒在楼梯上,一个人在上压着一个人倒在楼梯上,我第一反应就上去把上面的人拉起来了,我把人拉起来压到墙上,他手里还拿了一个刀把,我就问他是谁,他说是我们院的学生,当时他还带了一个口罩,我就把他口罩拽下来了,看是个男学生,和我一起出来的刘某老师把倒在下面的人扶起来一看是我们院的老师李某,当时李某背后都是血,当时我们院后出来的于老师就带李某去医院了,我就把那男学生带到我办公室,了解这男生是我们院叫付庆宇的学生,随后通知了学校保卫科。经过就是这样。李某具体伤在什么部位我没注意,我都不知道是李某,我当时就想把男学生控制住,是刘某老师认出是李某老师,还看见李某后背有血受伤了,我才知道是我们院老师受伤了;开始不知道是怎么造成的,随后刘某老师在楼梯上把刀刃找到了,而且学生付庆宇手里还拿了个刀柄,才知道是刀伤。刘某老师就是在2楼楼梯下一层的楼梯上找到的,刀把是墨绿色的,刀把有5-6公分左右,刀刃也有5-6公分,刀刃是黑色的,整把刀有10公分左右。我问付庆宇了,付庆宇就说了一句考试时老师收他条了,之后就一言不发了。就是考试时候打小抄的纸条。付庆宇是我们学校机电工程学院2014级的大三学生。付庆宇当时带了个黑格的口罩,穿深色的上衣,裤子也是深色的,具体的我没太注意,当时还带了一个黑格的线手套。当时现场还有我和刘某老师,之后也出来挺多人,我也没注意都有谁。(2)证人刘某证言:我看到李某被付庆宇用刀扎伤,我来说明情况。我是白城师范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的老师,李某是我的同事。是在2017年1月6日9时30分左右,在我们学校理科综合楼2楼西侧楼梯上发生的。我一开始在办公室内了,后来听到有哭喊声之后赶到现场的。付庆宇是我们学校的学生,具体情况不是很了解。我不清楚,后来听说是因为李某在监考的时候没收了那名男生的作弊纸条。2017年1月6日9时30分左右,我在办公室呆着,就听到外面有女人的哭喊声,一开始以为是学生之间打闹,但是又连续发出了几声,我和同事感觉事情不对,就冲了出去,当时我是和我们学院副书记鲁某最先出去的,出去之后根据声音传来的方向我们判断是西侧传来的,然后我们就往西走,走到楼梯处时,我看到一、二楼之间的楼梯上躺着一名女子,穿着一件黑色羽绒服,当时看不清是谁,只看到她蜷缩着,她旁边有一男子,左手按着她身上,用右手殴打她腹部,打了大概有3-4下,鲁某看到后就大喊一声将他喝住接着上前将他制止。鲁某问他是哪个系的,他说是机械工程学院的,叫付庆宇。我上前将那名女子扶起,发现被打的是我的同事李某,当时我扶她起来的时候李某说她身上很疼,像是被扎伤或被电击了,这时我们其他的同事和楼内的工作人员听到声音也都赶到了,大概有7-8人,一起搀扶李某,我下到一楼去,因为在我刚赶到现场时,看到有一个小的金属东西从现场掉了下去,我当时没注意,我下楼去找了才知道是一把刀的刀身,我又返回到楼上时,我同事们将李某的衣服打开,发现她的后腰右侧出了很多血,我才知道李某是被刀扎伤了,之后我们同事就报警了并且将李某送到了地区医院。我和我们学院副书记鲁某赶到时,现场只有李某和付庆宇,没有其他人,其他人都是后赶来的,我没在意具体都有谁,但都相差没有几秒钟。我看到她一个刀口,大概3厘米左右,出来不少血,其他部位没看就准备送医院了,是付庆宇造成的。那把刀的刀身大概10厘米左右,刀身是黑色的,宽3厘米左右,刀刃呈弧形,刀尖很尖。付庆宇22、23岁左右,身高170厘米左右,体态偏瘦,当时穿一件蓝色短款棉服上衣,下身记不清了。他是机械工程学院2014级的学生,其他的我不知道。4.被害人李某陈述:我是白城市师范学院机械工程系的老师。2017年1月6日9时40分左右,在白城市师范学院理综楼2楼楼梯上被我们机械系的学生用刀扎伤的。付庆宇不是我班上的学生。我不是代班老师。我不知道什么原因那名学生在我后面用刀扎的我,我也觉得莫名其妙。9时40分许,我要下班,去到了2楼楼梯处,后面上来一人用刀扎我右侧腰部以下,我就转过来了,那人用刀继续扎我腹部一刀,之后就不断的用刀扎我,我就一直大声喊叫,那人听到我喊叫就不断打我头部、脖子,浑身上下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殴打,也不知道打了多久,我同事就出来了,我们系的鲁书记上去把那人拉开了,随后我同事就将我送到了医院。我右侧腰部有一处刀伤,左侧腹部有一处刀伤。当时就我和扎我的人在场,我同事都是听到我叫喊之后出来的。我要求做法医鉴定。扎我的人特征想不起来了。5.被告人付庆宇的供述与辩解:因为我拿刀扎人了,扎了我学校一个女老师四刀。2017月1月6号9点10分时许,在白城市师范学院理科教学楼1楼和二楼中间楼梯,我将老师用刀扎了,因为考试期间这名女老师将我小抄没收,我再也没有心情考试了,然后我起身就离开考场,没有人阻拦我。我在心里想,我不好过,你也不好过。我就回到寝室,然后从抽屉里取卡片刀,我就放兜里,寻思回去找老师,心里想找到她捅她几刀,教训教训她,出没收我小纸条的气。然后我回到理科教学楼考场门口,等着老师考试结束。考试结束以后,没收我小纸条的那名女老师就从门后出来往1楼走,在走到2楼和1楼中间拐角的地方,我从后面上来就捅老师后背一刀,然后老师就倒在地上,她喊着‘救命’,我就上前又往老师的肚子上捅了三刀。然后我们师范学院本系的书记就来了,看见我手里拿着刀把,就把我按着了,书记让别的老师把让我捅的老师送到医院,书记把我带到他的办公室,然后书记打电话联系保卫处,将我带到保卫处,之后保卫科报的警,然后由民警将我带回来。经过就是这样。我之前不认识被捅的老师。刀是我在寝室拿的,就在我考完试后,我回寝室取的,刀是我在网上的网友送我的。因为考试时她收我打小抄的纸条了,我当时就想捅她并吓她出出气,没有多余的想法。口罩和手套不是我特意带的,就是走路天冷防寒带的。黑色卡片刀,大概约长15厘米,宽3厘米,塑料把。第一刀我捅在后背,之后老师倒在地上,我又捅了老师肚子三刀,最后一刀捅的时候只有刀把了。在我扎完后我就被带走了,我没看见那老师具体的伤情。刀现在被公安机关民警拿回来了。我2001年至2007年在舒兰市上森子弟小学上小学,2007年至2010年在舒兰市二十三中就读,2010年至2013年在舒兰市上的职高,2014年来白城市师范学院就读。我父亲叫付振环,48岁,我母亲叫沈淑平,48岁,我父母都没有正式工作,都是农民。2017年1月6号,因为我在考试期间有名女老师连续两次将我的小抄没收,我也没有心情考试了,然后我起身就离开考场,也没人阻拦我。我就回到寝室,然后从抽屉里取出卡片刀,我就放兜里,寻思回去找老师,心里想到找到她捅她几刀。接着我回到理科教学楼考场门口,等着考试结束。考试结束以后,没收我小条的那名女老师就从门口出来往一楼走,在走到2楼和1楼中间拐角的地方,我从后面上来就捅老师后背一刀,然后老师就倒在地上,她喊着“救命”,我就上前又往老师的肚子上捅了三刀。后来被我学校的书记制止了,随后就被你公安机关带回了派出所。之前不认识,后来知道这个女老师名字叫做李某。我用的是黑色卡片刀,大概约长15厘米,宽3厘米,塑料把。第一刀我捅在后背,之后李某倒在了地上,我又捅了她肚子三刀。李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我没有异议。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庆宇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在考试违纪遭到身为监考老师的被害人处理后,便持刀将被害人致伤,其主观具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目的。被害人代理人李傲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蓄意杀人,经查,被告人只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致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有被害人住院病历、伤情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诉、证人证言在卷为凭。被告人致伤被害人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够认罪,综合以上各情节,本院酌情予以处罚。本院还查明:被害人李某在白城市三二一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27498.38元,其工资所在单位没有停发。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一医院住院收费票据。证明花费医疗费27498.38元,门诊票据1611.87元。2、交通费250元、复印费27.6元。3、住院病历、病人费用清单。证明被害人头、胸、腹、背部软组织损伤。左下腹及右腰背部开放性刀刺伤。4、诊断证明书。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调取了白城师范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出具的关于李某老师医疗费用说明,证明收到付庆宇家长支付的2万元医疗费。本院经审查控辩双方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的诉辩意见后认为,被告人将原告人致伤,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而支出的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7.7万元,已付2万元,再付5.7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庆宇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害人的伤情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付庆宇亦供认不讳。被害人作为教师监考时严肃纪律是正当之举,在被告人的违纪行为遭到被害人处理后,对被害人耿耿于怀以至于持刀伤害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犯罪后,从侦查到审判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7.7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庆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立鹃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人民陪审员  毕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