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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更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二堂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二堂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136号罪犯李二堂,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人。1989年10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原肥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原肥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日作出(2013)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二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131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二堂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监减(假)意〔2017〕57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李二堂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二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四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证言、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李二堂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李二堂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且系犯有前科的罪犯,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二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强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