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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利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1248号原告: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荣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宁静,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龙,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利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德胜。原告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利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斯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