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郭石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郭石娇,徐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钟军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华贵,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石娇,女,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徐庆勇,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与被执行人郭石娇、徐庆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收入情况,除了被执行人用作抵押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被执行人用作抵押的房屋,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苏 海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