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黄前荣、罗吨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前荣,罗吨则,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1刑初81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前荣,男,1987年4月28日生,哈尼族,出生地云南省绿春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绿春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被告人罗吨则,男,1990年3月6日生,哈尼族,出生地云南省元阳县,文盲,农民,住元阳县。2015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6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9月10日生,哈尼族,出生地云南省元阳县,文盲,农民,住元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前荣、罗吨则、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佩勇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前荣、罗吨则、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前荣、罗吨则、陈某某与李理发(另案处理)单独或相互伙同,于2016年9月6日至10月18日期间,在个旧市七层楼宾馆旁的游戏室、个旧市人民路桃家巷、个旧市联盟路、个旧市鄢棚南路等地,采用插片开门入室或趁无人之机等方式,先后15次盗走被害人魏某、白某、闵某等14人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电锤、电镐、磨光机、切割机各一个、大铜锅一口、4克千足金戒指一枚、2克千足金耳环一对、华为、OPPO等各品牌手机九部、电视机二台、“金捷”牌摩托车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捷达魔战”牌摩托车一辆及电磁炉、电饭煲等物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255元,其中被告人黄前荣参与盗窃作案13起,涉案金额21253元;被告人罗吨则参与盗窃作案6起,涉案金额24771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盗窃作案1起,涉案金额5744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前荣、罗吨则、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黄前荣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对被告人罗吨则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前荣辩解,其盗窃的香烟没有指控的那么多,没有盗窃过黄金戒指。被告人罗吨则辩解,其盗窃6次,黄前荣盗窃13次,盗窃金额不应该比黄前荣高。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黄前荣、罗吨则相互伙同来到个旧市联盟路路边被害人白某炸洋芋的摊位处,盗走被害人白某的液化气罐一个,已销赃挥霍。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白某,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110元。2、2016年9月某日,被告人黄前荣伙同罗吨则来到个旧市七层楼宾馆旁被害人魏某经营的游戏室,罗吨则负责望风,黄前荣插卡片开锁入室后盗走玉溪(和谐)香烟4条、云烟(软珍)10条和欧雷牌手表,已销赃挥霍。被盗手表未追回,价格无法计算。被盗香烟未追回,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3509元。3、2016年9月8日晚,被告人黄前荣发现被害人闵某经营的“大铜锅米线店”因装修未锁门,遂趁店铺内无人之机,潜入店铺盗走电锤、电镐、磨光机、切割机各一个,已销赃挥霍。被盗电锤未追回,被盗电镐、磨光机、切割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闵某,被盗物品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375元。4、2016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前荣伙同被告人罗吨则再次趁“大铜锅米线店”无人之机,潜入店铺盗走大铜锅一口,已销赃挥霍。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闵某,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9400元。5、2016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前荣伙同罗吨则来到个旧市桃家巷楼下,将被害人钟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捷达魔战”牌两轮助力摩托车车锁弄坏后,剪断车辆电路线重新搭接发动车辆把车盗走,已销赃挥霍。被盗摩托车未追回,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2750元。6、2016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前荣来到个旧市云锡新村49幢102号被害人朱某1的住宅,插卡片开锁入室后盗走黑色夏普电视机一台、金色华为P9手机一部、电磁炉一台,已销赃挥霍。被盗物品均未追回,价格无法计算。7、201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罗吨则、陈某某伙同李高文(在逃)来到个旧市云锡新村对面停车位处,把被害人黄某1停放在此的云G×××××号五羊牌本田摩托车车锁弄坏后,剪断车辆电路线重新搭接发动车辆把车盗走,已销赃挥霍。被盗摩托车未追回,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5744元。8、2016年10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前荣来到个旧市鄢棚南路室被害人杨某的住宅,插卡片开锁入室后盗走黄色金立和OPPOR7手机各一部、现金30元,已销赃挥霍。被盗金立手机未追回,价值无法计算。被盗OPPOR7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2011元。涉案价值认定为人民币2041元。9、2016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罗吨则伙同李理发来到个旧市金湖东路楼梯口,把被害人侯某停放于此的云G×××××号黑色金捷牌“JD125T-6”型摩托车车锁弄坏后,剪断车辆电路线重新搭接发动车辆把车盗走,已销赃挥霍。被盗摩托车未追回,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3258元。10、2016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前荣伙同李理发来到个旧市鄢棚南路被害人万某的住宅,李理发负责望风,黄前荣插卡片开锁入室后盗走4克千足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电磁炉一台、微波炉一台、电饭煲一个。被盗金戒指未追回,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1132元。被盗金耳环未追回,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566元。其余被盗物品均未追回,价格无法计算。涉案价值认定为人民币1698元。11、2016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前荣来到个旧市鄢棚南路被害人李某1的住宅,插卡片开锁入室后盗走液晶电视一台,已销赃挥霍。被盗电视机未追回,价格无法计算。12、2016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前荣伙同“啊黑”来到个旧市青杉里被害人后某的住宅,黄前荣插卡片开锁入室后盗走苏泊尔电磁炉一台、白色手机一部、现金160元,已销赃挥霍。被盗物品未追回,价值无法计算。涉案价值认定为人民币160元。13、2016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前荣来到个旧市青杉里家园被害人向某的住宅,插卡片开锁入室后盗走“魅族魅蓝”、华为“荣耀4S”手机各一部、现金900元,已销赃挥霍。被盗的两部手机未追回,价值无法认定。涉案价值认定为人民币900元。14、2016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前荣伙同李理发来到个旧市青杉里家园被害人夏某的住宅,李理发负责望风,黄前荣插卡片开锁入室后盗走华为手机一部、剃须刀一把、现金10元。被盗手机、剃须刀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夏某,价值未鉴定。涉案价值认定为人民币10元。15、2016年10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前荣伙同李理发来到个旧市通青路被害人张某的住宅,李理发负责望风,黄前荣插卡片开锁入室后盗走华为荣耀、VIVO手机各一部。被盗手机均已追回,VIVO手机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300元,华为手机已损坏,价值经鉴定为0元。涉案价值认定为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黄前荣盗窃1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1253元。被告人罗吨则盗窃6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4771元。被告人陈某某盗窃1起,涉案价值人民币5744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综合证据。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0月6日凌晨3时45分,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一停车场将形迹可疑的被告人罗吨则抓获;同年10月19日凌晨2时35分,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盗窃摩托车得手后逃跑的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当日23时30分,公安机关在个旧市鄢棚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黄前荣、李理发。2、户口证明,证明三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3、个旧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罗吨则的前科情况。4、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搜查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前荣位于个旧市鄢棚村的出租房进行了搜查。5、辨认笔录,证明李理发分别在12张照片中辨认出盗窃同伙黄前荣、陈某某、罗吨则;被告人黄前荣分别在12张照片中辨认出盗窃同伙李理发、罗吨则、陈某某;被告人罗吨则分别在12张照片中辨认出盗窃同伙黄前荣、李理发、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在12张照片中辨认出盗窃同伙黄前荣、李理发、罗吨则。二、第1起盗窃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黄前荣被抓获后,民警根据其供述,查找到被害人白某,确认发生的案件事实并受理案件。2、扣押、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伍某1持有的液化气罐一个,已发还被害人白某。3、证人伍某1的证言,证明其以几十元的价格向一个20多岁少数民族口音的男子收购过一个液化气罐。4、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6、7月,其在联盟路摆摊炸洋芋,晚上把液化气罐锁在炸洋芋的柜子里,某日早上出摊时发现液化气罐被盗,每罐液化气价值110元。5、被告人黄前荣的供述,供述2016年9月某日凌晨二、三点,其与罗吨则在“大铜锅过桥米线店”旁的路边,偷了一个液化气瓶,以30元的价格销赃给收购铜锅的那个人。6、被告人罗吨则的供述,供述2016年9月某日的凌晨三点左右,其与黄前荣在一家米线店的门口,偷了一个液化气瓶卖给个旧市鄢棚综合市场旁收废铁的人家,销赃得款30元,已挥霍。7、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前荣、罗吨则对盗窃液化气罐的地点个旧市联盟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口的路边进行了指认。8、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证明证人伍某1在12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黄前荣是卖液化气罐的男子。9、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液化气罐经鉴定价值110元,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和失主。三、第2起盗窃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黄前荣被抓获后,民警根据其供述,查找到被害人魏某,确认发生的案件事实并受理案件。2、进货收据,证明被盗的香烟是2016年9月1日购入,软珍10条,每条205元,和谐4条,每条360元。3、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明其在七层楼宾馆旁经营的游戏室于2016年9月1日停业且无人值守,同年9月6日中午3点其到游戏室查看,发现游戏室被盗,丢失玉溪(和谐)香烟4条、云烟(软珍)10条、100元一个的oulm手表8个和300元一个的游戏机电路板8块。4、被告人黄前荣的供述,供述偷铜锅的当天或之后几天记不清了,其与罗吨则到七层楼宾馆旁的游戏室后门,插卡片开锁入室盗走几条烟和几个表,烟有红河88、云烟软珍、玉溪和谐,以六、七百元的价格卖给收购铜锅的那家,手表有的送老乡,有的拿去个旧市永胜街换海洛因。5、被告人罗吨则的供述,供述2016年9月某日凌晨三四点,黄前荣邀约其到七层楼宾馆旁的一家游戏室盗窃,其在外面望风,黄前荣插卡片开锁入室盗走10多条香烟,具体几条记不清了,烟有红河88、云烟软珍、玉溪和谐,还有五六块手表,具体几块记不清了,香烟和手表卖给收大铜锅的那家,卖得600元平分用完了。6、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前荣、罗吨则分别对盗窃地点个旧市七层楼宾馆旁的游戏室进行了指认。7、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被盗手表未追回,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受理鉴定。8、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4条玉溪和谐香烟价值1442元、10条云烟(软珍)价值2067元,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和失主。四、第3、4起盗窃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闵某于2016年10月14日报案称2016年9月8日8时许发现其经营的个旧市金湖东路商铺被盗及丢失物品情况。2、扣押、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证人伍某1持有的铜锅一口、切割机、电镐、磨光机各一个,已发还被害人闵某。3、证人伍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中秋节前几天,其收购了两个20多岁少数民族口音的人出售的铜锅、电镐、电锤、磨光机、切割机,电锤被其拆散当废品卖了。4、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其为闵某打造过一对铜锅,每口锅售价10340元。5、被害人闵某的陈述,证明其经营的店铺被盗,丢失价值10000元的大铜锅一口、价值120元的铜芯一圈、电锤、电镐、切割机、磨光机各一个。6、被告人黄前荣的供述,供述在偷了液化气罐之后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其看到“大铜锅过桥米线”店因装修没锁门,就进去偷了电锤、切割机、磨光机、电镐、铜芯线和几十元钱,在去销赃的路上遇到罗吨则,罗吨则与其同去销赃,得款100元左右。当晚凌晨两三点,其与罗吨则又去把这家店的铜锅扛出来卖了六七百元,其平分到的钱用于吸毒。7、被告人罗吨则的供述,供述2016年9月某日,其在七层楼菜市街遇到黄前荣,黄前荣叫去帮忙拿东西,其就与黄前荣一起去把一家米线店的一口大铜锅抬出来,卖给收液化气瓶的那家,得款600元平分。8、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前荣、罗吨则分别对盗窃地点个旧市联盟路大铜锅过桥米线店进行了指认。9、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大铜锅价值9400元、电锤价值100元、电镐价值150元、磨光机价值75元、切割机价值50元,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和失主。五、第5起盗窃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钟某于2016年9月12日摩托车被盗当日报案。2、收款收据,证明被盗助力车是被害人钟某所有,价值5100元。3、个旧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盗窃地点为个旧市桃家巷,被告人供述中记录的姚家巷系笔误。4、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9日11时许,其将自己的助力车停放在个旧市桃家巷自家楼下,车的前轮用铁链锁在水管上,后轮用U型锁锁着,次日早发现车辆被盗。5、被告人黄前荣的供述,供述2016年9月某日,其与罗吨则去个旧市人民路桃家巷偷了一辆踏板摩托车,车的颜色记不清了,这辆车锁在栏杆上,其用钢锯把栏杆锯断,然后把车推到路上,把电路线搭起来发动车辆骑到鄢棚罗吨则老乡的出租屋停放,次日以三、四百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老乡,其平分到的钱用于吸毒。6、被告人罗吨则的供述,供述2016年9月某日,其与黄前荣在个旧市百货大楼旁的桃家巷偷了一辆红白相间的踏板摩托车,黄前荣把锁斩断后,把电路线接起来发动车辆骑到鄢棚,黄前荣联系以400元的价格销赃,其平分到的钱已用完。7、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前荣、罗吨则分别对盗窃地点个旧市桃家巷门口进行了指认。8、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的两轮助力车价值2750元,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和失主。六、第6起盗窃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黄前荣被抓获后,民警根据其供述,查找到被害人朱某1,确认发生的案件事实并受理案件。2、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明其居住在个旧市云锡新村49幢102号,2016年9月16日早上醒来发现家中被盗,丢失2011年以7000元购买的32寸黑色夏普电视机一台、2016年8月以3980元购买的香槟色华为P9手机一部、2014年以300元购买的黑色电磁炉一台、人参一盒。3、被告人黄前荣的供述,供述2016年中秋节当晚,其独自到广元公司下面的一栋房子一楼,插卡片开锁入室盗走电视机和手机,卖给卡房的一个姓李的男子,得款1300元用于吸毒赌博。4、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前荣对盗窃地点个旧市云锡新村49幢102号进行了指认。5、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被盗电视机、手机、电磁炉未追回,价格无法鉴定。七、第7起盗窃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黄某1于2016年9月28日摩托车被盗当日报案。2、购买发票,证明云G×××××号摩托车于2015年5月以6200元购买。3、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27日20时许,其将云G×××××号红色摩托车停放在个旧市云锡新村81幢楼下,次日早发现车辆被盗。4、被告人罗吨则的供述,供述2016年9月某日,其与李理发、陈某某、李某2文在云锡广元大厦旁偷了一辆黄色摩托车,其把摩托车机头锁弄坏,陈某某把摩托车锁錾断,又和李某2文把电路线夹断后接起来发动车辆,四人一起把摩托车骑到陈某某在鄢棚的出租房,次日其与陈某某、李某2文把车骑到卡房销赃得款1300元,每人分得400元。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供述2016年8、9月某日凌晨三、四点,其与罗吨则、李高文三人在个旧市广元大厦旁边的一幢居民楼边发现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其用电筒照着,罗吨则和李某2文拿钢锯锯车锁,然后把车头电路线剪断,李某2文搭线发动车辆,三人把车骑到鄢棚,早上又把车骑到卡房销赃得款1300元,其与李某2文每人分到200元。6、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陈某某、罗吨则分别对盗窃地点个旧市云锡新村旁的停车位进行了指认。7、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云G×××××号摩托车价值5744元,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和失主。八、第8起盗窃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黄前荣被抓获后,民警根据其供述,查找到被害人杨某,确认发生的案件事实并受理案件。2、手机购买凭证,证明被盗金立手机购买价格1099元、OPPOR7手机购买价格2498元。3、扣押、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黄某2持有的OPPOR7型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杨某。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黄某2向一个绿春男子,以500元的价格买了一部OPPO手机、以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5、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10月初向黄前荣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OPPO手机和以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6、个旧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未查找到证人高某、黄某2,无法让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7、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其居住在个旧市鄢棚南路,2016年10月2日凌晨4点发现家里被盗,丢失手机两部,现金945元。8、被告人黄前荣的供述,供述2016年10月初,其独自到个旧市鄢棚南路一栋房子的一楼,插卡片开锁入室偷了两部手机和30多元现金,白色OPPO手机用了几天之后,连同在三角地偷的笔记本电脑以1200元卖给了黄某2。9、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前荣对盗窃地点个旧市鄢棚南路进行了指认。10、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的OPPO手机价值2011元,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和失主。九、第9起盗窃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侯某于2016年10月2日摩托车被盗当日报案。2、行驶证、购买发票,证明云G×××××号摩托车系被害人侯某于2016年8月2日以2300元购买。3、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1日22时许,其将摩托车停放在金湖东路楼梯口处,次日早发现摩托车被盗,被盗的摩托车是云G×××××号黑色金捷牌“JD125T-6”型摩托车。4、被告人罗吨则的供述,供述2016年10月某日凌晨三、四点,其与李理发在个旧市马矿五区一幢房子的单元楼口,偷了一辆踏板摩托车,李理发用钢锯把锁锯开,其用接电路线的方法发动摩托车和李理发一起骑到陈某某的出租屋,次日在个旧市新寨天桥旁以500元的价格销赃,得款平分用完了。5、同案犯李理发的供述,供述2016年8、9月某日凌晨一、两点钟,其与罗吨则在个旧市马矿五区18幢家属楼偷了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当日早在新寨以500元的价格销赃。6、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罗吨则、李理发分别对盗窃地点个旧市金湖东路云锡马矿五区18幢1单元楼梯口进行了指认。7、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云G×××××号摩托车价值3258元,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和失主。十、第10起盗窃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万某于2016年10月18日报案称2016年10月6日其位于个旧市鄢棚南路的家里被盗及丢失物品情况。2、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6日凌晨,其在家睡觉,听见有人开门进来,以为是父母回来,没有起床查看,早上起来发现被盗,丢失一台白色电磁炉、一台紫黑色微波炉、一个白色电饭煲、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还有80元左右现金,两箱“马某”过桥米线。金戒指重4克,1992年以540元购买,金耳环重2克,2006年以400元购买,电磁炉、微波炉价值1800元。3、被告人黄前荣的供述,供述2016年10月某日凌晨二、三点,其与李理发到御景国际下面的一栋房子的一楼,插卡片开锁入室盗走两箱“马某”过桥米线,一台微波炉、一台电磁炉、一个电饭煲,一对耳环、一个戒指、一个吊坠、一个玉手镯。这些东西全部给李理发了,电磁炉以20元、微波炉以50元、电饭煲以50元卖给哈尼老乡,得款用于吸毒。4、同案犯李理发的供述,供述2016年10月初某日凌晨一、二点,黄前荣带其到鄢棚南路盗窃并叫其把风,过了十多分钟,黄前荣叫去搬东西,有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各一个,一袋大米、两箱“马某”方便面,一个U盘、一个MP3、四条项链、一枚戒指、一只耳环。5、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前荣、李理发分别对盗窃、望风地点个旧市鄢棚南路进行了指认。6、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金戒指价值1132元,被盗金耳环价值566元,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和失主。十一、第11起盗窃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黄前荣被抓获后,民警根据其供述,查找到被害人李某1,确认发生的案件事实并受理案件。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其居住在个旧市鄢棚南路,2016年10月6日凌晨5时许发现家里被盗,丢失2016年5月份以1000元价格购买的液晶电视机一台。3、被告人黄前荣的供述,供述2016年10月的一天,其独自到鄢棚南路的一栋房子的二楼,插卡片开锁入室盗窃电视机一台,以500元的价格销赃。4、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前荣对盗窃地点个旧市鄢棚南路进行了指认。十二、第12起盗窃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黄前荣被抓获后,民警根据其供述,查找到被害人后某,确认发生的案件事实并受理案件。2、被害人后某的陈述,证明其居住在个旧市青杉里,2016年10月13日早上起床发现家中被盗,丢失2016年2月以600元购买的记不得什么牌子的手机一部、2016年3月以400元购买的苏泊尔电磁炉一台和现金160元。3、被告人黄前荣的供述,供述2016年10月10中旬的一天,其与元阳县的一个叫“啊黑”的男子去青杉里盗窃,插卡片开锁入室盗走手机一部、电磁炉一台和一百多元现金,手机卖得100元,电磁炉怎么处理的记不得了。4、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前荣对盗窃地点个旧市青杉里进行了指认。5、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被盗物品未追回,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鉴定。十三、第13起盗窃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向某于2016年10月17日被盗当日报案及丢失物品情况。2、被害人向某的陈述,证明其居住在个旧市青杉里家园,2016年10月17日早上7点醒来发现家里被盗,丢失2014年5月以1000元购买的魅族魅蓝手机、2014年7月以1100元购买的华为荣耀4S手机各一部和现金900元。3、被告人黄前荣的供述,供述2016年10月中旬某日的凌晨三、四点,其独自到青杉里家园,插卡片开锁入室盗走手机两部,八九百元现金,其中一部手机卖得100元,另一部卖得多少钱记不得了,钱用于吸毒赌博。4、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前荣对盗窃地点个旧市青杉里7幢603号进行了指认。5、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被盗手机未追回,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鉴定。十四、第14起盗窃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李理发被抓获后,民警根据其供述,查找到被害人夏某,确认发生的案件事实并受理案件。2、扣押、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黄前荣持有的手机、剃须刀,依法发还被害人夏某。3、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明其居住在个旧市青杉里家园,2016年10月18日早上醒来发现家里被盗,丢失以1600元购买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以100元购买的飞科剃须刀一把,三包某99香烟和现金500元。4、被告人黄前荣的供述,供述偷完603号的第二天凌晨三、四点,其与李理发到青杉里家园进行盗窃,李理发在楼下放风,其独自插卡片开锁入室偷了两部手机、一个刮胡刀和10多元现金,其中一部手机给了李理发、另一部手机和刮胡刀在其居住的地方。5、同案犯李理发的供述,供述2016年10月中旬某日凌晨一、二点,其与黄前荣到个旧市青杉里9幢1单元402号进行盗窃,其在楼下望风,黄前荣自己去偷了两部手机,两包某88烟、一把电动刮胡刀。6、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前荣对盗窃地点、李理发对望风地点进行了指认。十五、第15起盗窃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李理发被抓获后,民警根据其供述,查找到被害人张某,确认发生的案件事实并受理案件。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其居住在个旧市通青路23号5单元201号,2016年10月18日凌晨5时许家里被盗,丢失以1200元购买的华为荣耀手机一部、以2300元购买的VIVO手机一部。3、被告人黄前荣的供述,供述偷完402号住宅后,其与李理发走到通青路,插卡片开锁进入公路边二楼的一户人家偷了两部手机,一部被其掰坏了,一部在其居住的地方。4、同案犯李理发的供述,供述偷了402号之后,其与黄前荣到通青路盗窃,其在楼下望风,黄前荣去偷了两部手机。5、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前荣对盗窃地点、李理发对望风地点进行了指认。6、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300元,华为荣耀手机已损坏,价值0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被告人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中对盗窃物品和金额,有不一致的部分,本院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前荣、罗吨则、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对被告人黄前荣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对被告人罗吨则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前荣关于盗窃物品和数量的辩解,被告人罗吨则关于盗窃金额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前荣、罗吨则、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罗吨则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前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二、被告人罗吨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三、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敏人民陪审员 王雄伟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