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正飞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5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飞(曾用名李飞),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原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1月1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正飞酒后到原阳县陡门乡陡西村被害人张某开设的奶粉店,将店内LED流动字幕显示屏、招财麒麟、奶粉架等物品砸坏。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物品共价值3529.6元。案发后,2016年9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正飞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被告人李正飞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等,证人鲁某、闫某、焦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正飞的供述和辩解,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奶粉店监控光盘一本,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正飞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被告人李正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李正飞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正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正飞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拘役幅度内量刑,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符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正飞犯罪后真诚悔罪,人身危险性较小,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正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李增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