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宋建平、陈莉萍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平,陈莉萍,谢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平,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被执行人陈莉萍,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谢凤玲,女,194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宋建平与陈莉萍、谢凤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12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莉萍、谢凤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建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宋建平与陈莉萍、谢凤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行人陈莉萍、谢凤玲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宋建平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桂0305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