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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谢东才、李申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东才,李申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004号申请人:谢东才,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李申科,男,1976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莘县董杜庄镇人民政府职工,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东才与被申请人李申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东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申科在莘县董杜庄镇人民政府的工资及工资账户(保全金额11万元)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东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申科在莘县董杜庄镇人民政府的单位工资及工资银行账户(具体金额、账户详见协助执行及冻结通知书,冻结金额以110000元为限);二、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谢东才预付。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纠纷解决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