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金玉与龙华、白云凯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玉,龙华,白云凯,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790号原告:王金玉,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东昌府区。被告:龙华,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白云凯,男,成人,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76号。负责人:石福海,经理。原告王金玉与被告龙华、白云凯、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金玉的伤情鉴定条件尚不具备,依照简易程序审理,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结案,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洪民审 判 员 姜悦昌人民陪审员 刘广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