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赵海林与王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林,王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474-1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林,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恒泰小区8号楼3单元602室。被申请执行人:王立强,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家属楼4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赵海林与王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王立强与案外人孟凡杰共同共有楼房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立强与案外人孟凡杰共同共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家属楼4单元501室,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