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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苏国良(苏苏国良与曾世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良,曾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42号申请人:苏国良(苏国凉),男,195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曾世清,男,195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组。苏国良(苏国凉)诉曾世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国良(苏国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世清的银行账户资金34651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由申请人苏国良(苏国凉)在榆树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回款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国良(苏国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曾世清的银行账户资金34651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扣押申请人苏国良(苏国凉)在榆树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回款1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