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乔祺刑罚变更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刑更1号罪犯乔祺,男,1985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户籍所在地嫩江县。2016年12月6日,本院作出了(2016)黑270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乔祺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嫩江县司法局于2017年6月19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乔祺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嫩江县司法局提出,罪犯乔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审理查明,罪犯乔祺社区矫正期间为: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在社区矫正期间,罪犯自2017年5月20日至今不明原因失联,下落不明,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监护人等不知其下落。有嫩江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载卷。本院认为,罪犯乔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出一个月,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黑270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乔祺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乔祺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延成审 判 员 刘 荃代理审判员 马国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艳萍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扔不改正的;(五)其他违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