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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化足、青岛永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化足,青岛永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703号申请执行人林化足,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执行人青岛永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林化足与被执行人青岛永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93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0000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已在立案执行前自动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93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隆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