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希雪与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素琼,乔希雪,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异8号异议人:包素琼,女,汉族,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国,成都市高新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乔希雪,女,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华镇天宝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73161443-6。法定代表人:代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乔希雪等人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响簧煤矿)借款合同(含民间借贷等)纠纷十三案中,异议人包素琼于2017年7月4日对本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响簧煤矿补偿款80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包素琼称,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执704号执行裁定书存在违法。异议人有证据证明(2016)川0682执704号执行案的申请人乔希雪与响簧煤矿之间的借款金额不超过400万元,而什邡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2执7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执行案款却高达800万元,显然超过乔希雪案的执行标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2执704号执行裁定以“此案代彼案”,以“执行程序代审判程序”的他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案款行为,与法不符,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定程序。总之,什邡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2执704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响簧煤矿800万元的行为,妨碍了异议人的债权受偿,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6)川0682执704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乔希雪称,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多少案款是法院的事情,与申请执行人无关,请法院依法裁决。被执行人响簧煤矿称,被执行人因政策原因关停,所欠债务较多,且职工的社保、工资也未解决。政策性补偿款主要用以解决职工所欠工资、社保等问题,对法院扣留、提取补偿款的行为无异议,但应当在解决职工相关问题后再进行分配。本院查明,2016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6)川0682执704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是本院在执行乔希雪等人与被执行人响簧煤矿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申请执行人除乔希雪外,还包括梁云、陈正权、张正平、席通贵、乔明文、马钦恒、曹贵南、周禄义、赵立志、聂小登等在内,共计十三件执行案,执行标的本金为5529870.00元,乔希雪案截止2017年7月的利息1468125元,十三案的执行费67619.00元,合计7065614.00元,尚未计算其他案件的利息和诉讼费。本院遂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响簧煤矿煤矿关闭补偿金800万元,同月9日向什邡市蓥华镇人民政府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本院扣留被执行人响簧煤矿关闭补偿金、奖励资金等800万元。因响簧煤矿欠包素琼借款285万元未还,包素琼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金牛区法院判决响簧煤矿偿还借款285万元及资金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包素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牛区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0682执24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响簧煤矿的补偿款320万元,同日向什邡市蓥华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冻结响簧煤矿的补偿款320万元。后金牛区法院从什邡市蓥华镇人民政府的账户上扣划了响簧煤矿补偿款320万元。2017年5月23日,本院给金牛区法院去函,陈述了本院涉及响簧煤矿的执行案情况(截止2017年5月,执行案198件,执行标的达1900余万元),因本院另案冻结、提取响簧煤矿补偿金220万元,故建议将本院已先行扣留、提取的,已被金牛区法院扣划的140万元退回,余款暂缓支付。2017年7月3日,什邡市蓥华镇人民政府也给金牛区法院去函,提出了异议,请金牛区法院将本院已先扣留、冻结的140万元予以退还。异议人认为本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响簧煤矿补偿款800万元的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权益,遂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任何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时,不仅要考虑执行标的本金,还要考虑孳息和可能需要执行的时间,也要考虑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均会预估增加一部分。本院在办理乔希雪等人申请执行响簧煤矿借贷等纠纷案件时,也相应地进行了预估,再加之补偿款到位的时间并不确定,同时考虑政策性补偿款主要用以解决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社保、赔偿等问题,剩余部分可以用于解决企业债务。故本院作出(2016)0682执704号执行裁定书时,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补偿金800万元。现经核查,乔希雪等十三案需执行的财产额度已达700余万元,并未严重超标的扣留、提取,且除乔希雪案外的其他案件尚未计算利息和诉讼费。另外,本院扣留、提取在前,金牛区法院扣留、提取在后,金牛区法院不顾响簧煤矿已政策性关闭的现状及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强行从什邡市蓥华镇政府账户划拨足额执行款项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包素琼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包素琼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大顺审判员 邓雪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理其 百度搜索“”